省政府门户 | 市政府门户 | 民政厅门户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首页 政务公开 业务之窗 直属单位 为民服务 公众查询 网上互动 专题栏目 相关下载
公众查询

国内公民结婚登记

[办事流程]:
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1. 男女双方提供户口本、身份证原件,核实认可后复印;
  2. 由男女双方各填写一份结婚登记声明书;
  3. 男女双方必须在填写的声明书上签名、按指纹;
  4. 颁发结婚证。

[申报材料]:

  1. 男女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原件;
  2. 近期2寸免冠合影登记照片3张;
  3. 现役军人由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须盖政治处公章,并出示军官证或士兵证。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 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 非双方自愿;
  3. 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
  4. 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的;
  5.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6. 男女双方身份证不在有效期内;
  7. 当事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必须与户口和身份证保持一致(同音异字必须到所辖派出所改正并加盖公章);
  8. 男女双方户口婚姻状态栏中必须反映“未婚”、“离婚”、“丧偶”三类中的一类,如无反映的,必须到住地派出所加以注明,并加盖公章。

[承诺时限]:
经审查,当事人证件及证明齐全、有效的,当场予以登记,颁发《结婚证》;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向当事人书面告知理由。

离婚登记申报材料

    1. 男女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协议书原件;
    2. 近期免冠单人小二寸登记照片各2张;
    3. 现役军人需出示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离婚登记介绍信,并加盖政治处公章,出示军官证或士兵证;

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 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 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处理未达成书面协议;
  3. 男女双方或一方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4. 双方结婚证登记不是中国内地办理的;
  5. 缺男女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
  6. 男女双方身份证不在有效期内;
  7. 男女双方户口本与身份证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婚姻状况不一致与本人情况不相符。

[承诺时限]:经审查,当事人证件及证明齐全、有效的,当场予以登记,颁发《离婚证》;当事人不符合离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向当事人书面告知理由。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08 襄樊市民政局 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电话:0710-3629804 传真:0710-3629804 e-mail:xf-mzj@hbmzt.gov.cn
  地址:湖北省襄樊市溪苑路 邮编:441021 技术支持:七星网络 鄂icp备05007232号